2013-11-14 15:17:17 點擊:
當然,這樣的討論在利益主體多元化的語境下并不能形成共識。事實上,此前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布的“383方案”給社會各界帶來了巨大影響。但同時,有些長期身處一線的朋友對此頗有微詞,有些地方政府領導亦因為市場期待的升溫感到工作難以推進。
三中全會的公報發出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同地同權作為涉及我國產權制度深層變革的重要問題雖然沒能真正得以解決。但在資源配置的市場化方面,確實向前大大地推進了一步。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和 “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等提法 ,將復雜的體制改革問題轉變成市場化的機制設計問題。這固然在市場原教旨主義者看來并不解渴,然而在目前情況下,這顯然是保持社會平穩發展下最大限度的改革邏輯。而對于從業者而言,三中全會公報流露出的機制建設思路也為房地市場化改革帶來新的期待:
一是政府管理方式變革將在制度建設層面理順房地產市場化的機制設計。三中全會公報中提出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將對房地產市場化帶來新的思路。過去房地產行業協會,房地產企業在區域發展中發揮作用有限,根本原因是政府在城市管理占絕對性主導地位。治理概念的提出 ,是國家審時度勢的重要選擇,這種創新性提法亦是市場主體定位的調整,這可能帶來的期待是,政府與房地產企業、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將變為平等主體的合作對話關系。這種變化帶來的改革將是根本性的,聯系到國家將鼓勵各種社會組織的充分發育來看,行業組織在中國城鎮化戰略中發揮的力量將得到增強,企業對區域發展的影響力也將進一步得到強化。
二是“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的提出,使得集體建設用地有條件通過市場化交易可能將成為下一步改革的方向。實際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能否流入市場的核心問題在于規劃和土地管理制度的制約。而“入門證”制度是我國現在的規劃管理制度不合理性的集中反映。審批和管理僅停留在項目前期,“進門”后,建設項目的規劃和實際用途都難以得到有力監督。這樣的管理制度下,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化交易帶來的必然是無序的城鎮化。
集體建設用地市場化交易的前提在于加強規劃的權威性,同時把規劃的事前管理變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同抓共管,尤其要加強事中和事后管理。這應該是國家關于房地產市場化改革中重要的一筆,其實,類似的改革目前已在進行,這從公司注冊登記制度的管理改革可見端倪。
三是作為微觀層面搞活市場的重要舉措,“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提出,將是房地產市場化改革中的重要一環。盤活農民的資產,讓農民的財產變資本,是發揮農民市場主體作用的根本性制度保障。一直以來,農村扮演著中國經濟改革穩壓器的角色。在出口受挫,沿海區域企業經營不力的背景下,農村仍將是農民工的最大吸納地。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等集體用地能夠以某種形式在市場上流轉,并且承認流轉收益權,將破解集體用地融資等制約農村發展的難題。下一步,期待將農村納入進金融配套制度改革,這樣將對以農村就地城鎮化為主的房地產市場發育帶來真正的戰略機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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